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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寧商標小課堂—使用免費軟件也有侵權風險

            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12/25 11:06:18   瀏覽量:

                   編者按:生活中,免費軟件較為常見,但也存在侵權風險。本文作者認為,使用免費軟件也可能構成侵權。對于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綜合多方因素進行考量。

              網絡上,有很多免費軟件可供用戶使用,如繪圖軟件等。這些免費軟件以其開放、自由與共享的理念吸引著廣大用戶。但用戶在免費使用的同時,也應注意用戶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否則可能構成版權侵權。

              免費使用有條件

              軟件著作權人采用免費分發模式向不特定用戶提供軟件下載和安裝服務,以此提升與之相關聯的收費產品的市場關注度,是近年來互聯網行業涌現出的一種新型營銷模式。這種模式能夠在用戶和軟件權利人之間實現共贏的局面,展現出強大的發展潛力。

              從用戶角度來看,免費軟件讓用戶得以零成本使用所需產品,降低了使用門檻,提升了使用體驗。對軟件權利人而言,免費并不意味著放棄收益,權利人的真正目的在于通過提供周邊服務和配套軟件收費,將免費軟件帶來的流量轉化為實際利潤,長遠來看,增值產品和廣告業務等帶來的收入往往能夠覆蓋免費軟件的開發成本,進而形成持續且穩定的盈利模式。對軟件自身而言,免費模式更具吸引力,有助于在更大范圍內推廣軟件,大量用戶的反饋也為開發者快速發現問題、優化產品提供了寶貴的依據,推動更優質軟件的開發與迭代。

              盡管免費軟件提倡開放、自由與共享的理念,但其使用并非完全無條件。軟件權利人在提供免費服務的同時,通常會在用戶協議中明確商業使用限制、版權標識保留等條款,以此在放棄部分商業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若終端用戶在使用免費軟件前忽視了用戶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便可能構成版權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近年來,軟件權利人以使用者違反用戶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的案件數量有所增加。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準確界定免費分發許可的性質以及如何確定合理賠償數額。使用者作為市場參與者,在使用免費軟件前,有義務仔細閱讀并了解授權許可協議的內容,否則應當承擔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事實上,大多數版權侵權案件都是由于使用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所引起的。在此類案件中,原告軟件權利人往往指控被告使用者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涉案軟件,且帶有明顯的商業使用性質,構成版權侵權,并要求巨額賠償。而被告往往辯稱涉案軟件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免費分發模式,盡管被告使用了涉案軟件,但并未借此獲取商業利益,不構成侵權,不應予以賠償。

              合理認定賠償數額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按順序規定了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權利使用費合理倍數和法定賠償四種計算方式。對于前兩種計算方式,由于原被告在商業性使用免費軟件時采取的都是間接盈利模式,即通過增加流量獲取廣告投放、增值服務收費等收益,而涉案軟件在原被告收益中的技術貢獻度占比很難評判,因此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的證據只能作為裁判的參考,不能成為決定性因素。此外,既有權利使用費數額可以為法官判賠提供重要的依據,但個案中并非都存在權利使用費;诖,前三種計算方式都無法單獨作為判決依據,處于最后順位的法定賠償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在既有權利使用費有據可依的情況下,法官會參照權利使用費來判決賠償數額,重點考慮授權許可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有無相應證據,許可使用的權項、方式、范圍、期限等因素與被訴行為之間有無可比性等因素。盡管免費軟件一般不要求個人用戶付費,但他人商業性使用則可能需要付費。在濟寧市羅盒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市玩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羅盒公司VirtualApp商業授權費用為1年20萬元,單獨購買技術支持1年2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結合涉案軟件對外授權許可收費情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若涉案軟件不涉及權利許可費,法院須根據損害填平原則,結合多方因素綜合考量賠償數額。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由于雙方未能提供經濟損失與侵權獲利的證據,也沒有可供參考的權利許可費用標準,故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涉案軟件的市場價值、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適用法定賠償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并無不當,予以維持。在重慶某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某移動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許可費合同多處存疑未被采納,法院綜合涉案軟件的類型、應用現狀、市場價值、原告享有權利的期間、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涉案瀏覽器的用戶情況、對相關權利人的影響程度等因素,酌定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在這些案件中,即使原告主張百萬元、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賠償額,法院仍然傾向于將損害賠償額判低?紤]到不特定第三人下載免費軟件并不會給侵權人帶來直接的經濟收益,侵權人的動機大多只是引流,并非直接牟利,甚至使用者從被告網站上下載軟件一定程度上還能給原告帶來流量和收入,并非全然是負面的影響,因此判決侵權人高額賠償并不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盡管免費軟件版權侵權案件的審理宗旨在于鼓勵創作、遏制盜版,推動形成自由創新、開放共贏的軟件市場環境,但軟件權利人也不能濫用權利進行“釣魚式維權”。若權利人以“免費”為噱頭誘導公眾下載使用軟件,隨后大量提起侵權訴訟以獲取高額收益,則實質上構成商業欺詐。例如,長沙某某信息技術公司在宣傳中強調其“自助創建網站”軟件“免費、開源”,但在用戶協議中要求必須保留其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涉案軟件被廣泛使用后,該公司先后提起9000余件訴訟,實際收益超千萬元。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補充查明該公司以大規模批量訴訟獲取高額收益作為商業運營模式,顯著降低賠償金額,將一審中使用者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賠償額調整為500元、2000元等小額賠償。在此類訴訟中,盡管使用者有侵權過失,但“釣魚式維權”會嚴重破壞軟件市場的秩序,不應予以鼓勵,法院通常會大幅度降低賠償數額以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華東政法大學 沈悅)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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