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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商標中不規范漢字的使用問題及應對建議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12/17 9:56:51 瀏覽量: 商標最重要的功能是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商標的顯著性是其必不可缺的特征之一。隨著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居高不下,在有限的漢字詞庫里通過組合文字創意商標的方法已經越來越困難。因此不少經營者另辟蹊徑,將文字進行非常規設計,用充滿設計感的“創意漢字”申請注冊商標,更有甚者將“假洋文”和中文混雜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以彰顯其商標的獨特創意和個性。但此類商標常常存在面臨“不規范使用漢字”而被駁回的風險。 商標設計的獨創性和漢字使用的嚴謹性之間的矛盾是否不可調和,商標申請如何兼顧傳承規范漢字和保護創新設計,避免因“不規范使用漢字”造成商標申請被駁回,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問題。 一、何為不規范漢字 規范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體字、簡化字以及未經整理簡化的傳承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指出,不得將含有不規范的漢字或使用不規范的成語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避免對我國文化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商標中使用的漢字,原則上要求為規范漢字,但考慮到商標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國港澳臺地區的現實情況和歷史傳統,可以使用繁體字、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等書法形式的漢字。 在實際的商標審查實務中,一般以“是否易使消費者對書寫形成錯誤認知”作為核心判定標準,即該商標整體表現形式難以辨認為漢字的,可視為圖形審查;商標經過藝術化或者圖形化,仍能明顯識別為漢字的,尤其是普通手寫或印刷字體,應該按照標準漢字要求從嚴審查。 常見的不規范漢字包括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筆畫錯誤,各類外文中的漢字。 (一)自造字:此類自行創造的文字,顯著性較強,但在各類工具書、字典中均無出處,且極容易與規范漢字混淆 如第22075251號“!弊稚虡,申請人設計說明為:“商標的規范寫法是‘五!,字體經過藝術設計!痹撋虡藢崒忞A段以包含不規范漢字,易誤導中小學生對語言文字的認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為由駁回。申請人后續在駁回復審階段提出,該商標采用類似漢字書寫結構的藝術圖形,不是特定的漢字,是申請人獨創的藝術字符,其字形和偏旁部首與“!眳^別較大,一般公眾不會將其誤認為“!弊,不屬于不規范漢字范疇。最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維持了原審查結論,認為該商標的設計仍會使一般公眾與“!弊之a生混淆,以不規范使用漢字為由將該商標申請駁回。 (二)缺筆畫、多筆畫、筆畫錯誤等:經設計的商標,能明顯辨別為漢字,但部分筆畫不符合標準漢字寫法 如第76419225號“裁禾”商標,“裁”字缺筆畫;第34862392號“初母禮”商標,“禮”字多筆畫;第77089040號“豐晟企順”商標中“晟”和“順”存在筆畫錯誤;第73763566號“優森”商標共用筆畫且缺筆畫嚴重。 (三)外文中的漢字(如日文、韓文):因字形與標準漢字近似,常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漢字,如“雫”“俤”“凪”“辻”“気”等 如第76633899號“楹椛恬”商標中的“椛”字、第33084962號“気”圖形商標。 此類漢字在漢文古籍中無出處,經檢索國務院公布的《通用規范漢字表》(國發〔2013〕23號)、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大字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辭!,均未找到相關記載。 第33084962號“気”圖形商標,首次審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引證在先近似的“氣”商標予以駁回。申請人對駁回結論不服,申請駁回復審,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決。 此案中,雖未提及該商標存在的不規范漢字事項,但從嚴引證了近似的在先商標圖樣,表明了商標審查審理過程中對“偽洋文”商標的嚴肅態度。對此類中外文混雜,既不符合漢字嚴謹性、嚴肅性的要求,又極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誤認為“洋品牌”的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時,應謹慎選擇。 在商標審查實務中,如何兼顧商標設計的獨創性和漢字的嚴謹性,一直是困擾眾多商標從業人員的問題。商標審查需要秉持客觀、公正、一致的審查標準,并且站在一般公眾的視角考慮該商標設計是否會對公眾,尤其是對中小學生產生錯誤引導。因此,在實際商標審查實務中,審查員一般從嚴把控不規范漢字,對漢字的創造性設計進行合理限制,導致一些富有獨創性的商標設計未獲注冊。 二、如何在商標設計中避免不規范漢字,提升商標的獨創性 筆者在商標實務中總結出幾點建議: (一)避免商標設計中常見不規范漢字“雷區” 標準漢字中的自造字、缺筆畫、多筆畫、筆畫錯誤,各類外文中的漢字,是商標審查注冊中最常見的不規范漢字類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中文商標時,若是以標準字體形式展現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錯別字或自造字等不規范漢字。 (二)增加商標創新設計,與標準漢字產生明顯區分 商標主要作用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獨具匠心、富有藝術設計感的商標設計,采用不常見的規范字體,或者很難作為日常書寫的字體,不僅能產生獨創性,吸引公眾注意,并且能有效規避不規范漢字的使用。但采用藝術化設計形式展現的,需對經過設計的標樣進行審查,盡量避免改變漢字本身的書寫筆畫和結構。 如第21186769號“圖形”商標,該商標首次實審以易產生不良影響被駁回,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訴爭商標標志由中文“插客”、數字“86”及圖形構成,其中“插客”經過藝術化處理,采取直線相交的方式對筆畫進行了設計,但并未改變兩字的基本結構,相關公眾能夠予以辨識,且通常亦不會據此進行書寫。訴爭商標中對“插客”二字的藝術化處理不構成不規范使用漢字的情形,不會對我國的文化教育事業產生不良影響。該商標最終獲準注冊。 (三)商標設計說明清楚、準確,提供案例及來源支持 商標中使用的漢字,原則上要求為規范漢字,但考慮到商標工作的特殊性和我國港澳臺地區的現實情況和歷史傳統,可以使用繁體字、行書、草書、隸書、篆書等書法形式的漢字。因此,申請人若能在設計說明中明確提供相關的設計出處,表明字體的藝術效果不會對現行標準漢字的使用產生不良影響,獲準注冊的可能性較高。 如第51232035號“圖形”商標,該商標設計類似傳統印章,能辨別出“賢軍”二字,經查詢《書法大字典》,均能找到兩字的篆書寫法,且整體設計風格一致,不致使相關公眾對其產生誤認。 (四)積極補正 在商標申請注冊過程中,若申請人商標設計采用了類似不規范漢字的生僻字、藝術字,又沒有主動說明出處,出于審查的謹慎性,審查員會向申請人發送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期限內進行解釋說明。申請人可充分利用補正機會,爭取商標獲準注冊。 1.要求補正文字有明確出處 申請人應提供記載有該文字的正規出版物封面及文字所在頁復印件。印刷出版物一般是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各類工具字典,如《新華字典》《康熙字典》、各類書法字帖。某些少數民族文字或地域性漢字,可以參考地方縣志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互聯網在線字典一般不作為參照來源。 如第73610700號“𮠨客”商標,首次審查時,審查員向申請人發出了《商標注冊申請補正通知書》,要求在回文中說明左起第一個字的規范寫法、讀音,并報送文字寫法印刷出版物出處復印件。申請人在期限內回文,說明該文字為古壯族文字,并提供在《古壯字字典》出處的印刷品復印件。最終該商標獲準注冊。 2.要求補正文字無明確出處 要求補正文字如果是由設計師或藝術家原創的,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設計稿或授權書。但此類文字商標一般會從嚴審查,以不規范漢字為由駁回可能性較大。 (五)尋求駁回復審、商標評審等后續救濟措施 商標審查實務中,對不規范漢字一般從嚴審查,導致部分具備顯著特征、創新設計的商標無法獲得注冊。為了更好兼顧漢字的嚴謹性和商標設計的獨創性,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后,進行積極地駁回復審、商標評審應訴等,實現個案認定。 申請人可以從商標的獨創設計、未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引證在先案例以保持審查標準一致性、證明該商標長期使用具有廣泛影響力等方面進行論證分析。 如第55743349號“將魂姬”商標,首次審查以包含不規范漢字,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為由駁回。申請人申請駁回復審,理由為:商標系獨特設計,經長期使用具備知名度和顯著特征,該商標的設計風格與其產品“拼裝產品”相呼應,將字形融入產品特色,具有新穎性和創新性,便于消費者精準識別,且并非常見的錯字、別字、書寫不規范等不規范漢字,不致使消費者產生誤認。各類證據包含展會圖片、活動報道、自媒體截圖、產品包裝、互聯網銷售圖片等。該商標駁回復審仍維持原審查結論,以包含不規范漢字,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駁回。申請人對此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撤銷被訴決定,認定“將魂姬”三個漢字經過藝術化處理,并未改變漢字基本結構,相關公眾可以辨識,通常不會據此書寫,不構成不規范漢字情形,不會對文化教育事業產生不良影響。最終,該商標獲準注冊。 三、結語 綜上所述,商標申請需要尊重漢字的嚴肅性,同時在合理范疇內鼓勵創新設計。申請人應站在一般公眾的角度考慮商標的社會影響,盡量規避常見的不規范漢字情形,對于創意設計,進行充分地說明和佐證,將商標設計與經營業務相結合,設計出富有美感且具有辨識度的商標,使商標在吸引消費者同時,促進中華文化的健康發展,以及中華文字的有序傳承。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86.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