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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寧商標注冊課堂—要部比對法在商標近似性判斷中的適用

            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11/22 10:45:07   瀏覽量:

                   對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時,在整體比對的基礎上,還需審查比對對象的主要部分,該部分起到發揮商標顯著識別功能的作用。若被告使用的僅僅系相關商標的非主要部分,且該非主要部分還具有表示商品名稱的特殊含義,單獨使用缺乏顯著性時,不應將兩者標識認定為近似商標。本文通過一起二審判決案例對該問題進行探討,以饗讀者。

              商標引發爭議

              原告涌鎮液壓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涌鎮公司)于2002年10月注冊了域名hydraulik.com.cn(下稱涉案域名),被告上海涉宇液壓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涉宇公司)于2013年11月注冊域名cn-hydraulik.com(下稱被訴域名)。2014年4月,涉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由周某變更為吳某影。吳某影與周某系夫妻,吳某影曾在涌鎮公司任職。

              涉宇公司最早于2014年8月銷售的名稱為“YX125F-20-20液壓站”的產品銘牌上標有“涉宇液壓Hydraulik Power”標識(下稱被訴侵權標識)。其中,“Hydraulik Power”系德文,中文翻譯為液壓動力。

              涌鎮公司系第15822696號“HP&Hydraulik Power”圖形商標權利人及第18688228號“HP&Hydraulik Power”圖形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獨占被許可人,上述商標分別于2016年5月及同年10月核準注冊,分別被核定在第7類的液壓機及液壓泵等商品上使用。

              2022年8月,涉宇公司對第15822696號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認為,雖然“HYDRAULIK POWER”用在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但爭議商標的圖形標識具備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其整體用在核定商品上,未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點,故對該商標予以維持。

              涌鎮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涉宇公司在泵類產品上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涉嫌構成對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涉宇公司注冊的被訴域名屬于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響的涉案域名主體部分,該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涌鎮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涉宇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二審駁回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宇公司生產的設備上標注的被訴侵權標識構成對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訴域名與涉案域名均有hydraulik,涌鎮公司于2002年即已注冊使用,而涉宇公司于2013年才注冊,兩域名構成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鑒于吳某影的工作經歷,涉宇公司對被訴域名的注冊具有惡意,故對涌鎮公司主張涉宇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請予以支持;吳某影作為涉宇公司唯一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涉宇公司停止被訴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被訴域名,賠償涌鎮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吳某影對前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涉宇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商標被用于液壓動力類商品上使用時,對相關公眾而言,起顯著區別作用的是由HP組成的圖形,下方的“Hydraulik Power”僅起到說明商品名稱的作用。被訴侵權標識被用于液壓設備上使用,且在標識前還標注了“涉宇液壓”及相應圖形,相關公眾不會將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產生混淆。因此,兩者不構成近似。此外,涉案域名主體為Hydraulik,缺乏顯著性。涌鎮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涉宇公司域名注冊前,已賦予涌鎮公司域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足以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域名與涌鎮公司及其產品建立關聯性,故涉案域名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域名主體保護。

              據此,二審法院改判駁回涌鎮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明晰比對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認定商標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且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此外,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筆者認為,在對兩件商標進行近似性比對時,在整體比對的基礎上,還需審查比對對象的主要部分,該部分起到顯著識別商標的作用。商標要部比對法通常用于組合商標(圖形+文字)的近似性判斷。比對前,首先需要識別商標要部的具體范圍,應當根據商標的整體設計、結構、布局、顏色、相關要素是否具有其他特殊含義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在識別商標要部后,再將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商標的要部進行比對分析,同時還需考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在此基礎上判斷兩者的相似程度是否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的后果,從而得出兩者是否構成相似的結論。

              該案中,涉案商標由加大加粗的HP組成的圖形及底部字體明顯較小的德文“Hydraulik Power”組成,其中“Hydraulik Power”的中文含義為液壓動力,且與英文液壓動力“Hydraulic Power”僅相差一個字母。涉案商標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液壓動力類商品,因此其被用于液壓動力類商品上使用時,對相關公眾而言,起顯著區別作用的是由HP組成的圖形,該圖形系商標的主要部分,下方的“Hydraulik Power”僅起到說明商品名稱的作用,并非商標要部部分。上述商標要部范圍的確定,與商標權利人在商標注冊審查階段的自述及相關部門在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階段的認定均一致,F被訴侵權標識被用于液壓設備上使用,且在標識前還標注了“涉宇液壓”及相應圖形,對液壓設備的相關公眾而言,起明顯區別作用的系“涉宇液壓”中的“涉宇”,而非“Hydraulik Power”,相關公眾不會將涉案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產生混淆。因此,兩者均不構成近似。

              此外,涉宇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時間早于涌鎮公司涉案商標申請注冊的時間,涉宇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液壓設備上使用表示其產品名稱的“Hydraulik Power”標識,具有合理的理由。因此,涉宇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對涌鎮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杜靈燕)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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