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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注冊小課堂—借助國內申請制造優先權阻擋他人注冊屬于惡意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6/19 10:23:30 瀏覽量: 2024 年 1 月 17 日,歐盟普通法院在“ATHLET”商標無效案的判決(T-650/22)中,認定商標權利人的相關國內商標申請是在利用《歐盟商標條例》第 29 條 (1) 有關六個月的規定,以此獲得歐盟注冊的優先權,因此,涉案歐盟商標屬于惡意申請。 本案中,某自然人及與之關聯的 Athlet 公司等在2007 年至 2010 年間每隔六個月就在奧地利提出幾件“ATHLET”文字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第 3、9 和 12 類別的商品上,但從不繳費。2010 年 7 月,申請人的前身以 2010 年 1 月奧地利的商標申請要求優先權,申請了涉案歐盟商標,并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獲得注冊。 2011 年 2 月 2 日,Heuver Banden Groothandel 公司(下稱 HBG 公司)在比荷盧申請注冊了“ATHLETE”文字商標,用于第 12 類的商品。隨后又以此為基礎申請國際注冊,要求保護到歐盟。 2015 年,涉案歐盟商標的排他被許可人 Ivo-Kermartin公司聯系了 HBG 公司,指出后者應停止使用侵犯其“ATHLET”商標的“ATHLETE”商標,并承擔賠償責任。2015 年 12 月 23 日,HBG 公司從德國科隆地方法院獲得了臨時禁令,禁止申請人向其客戶宣稱使用“ATHLETE”商標構成侵權。2016 年,Ivo-Kermartin 公司在德國漢堡地方高等法院對“ATHLETE”產品分銷商提起了侵權訴訟。 2019 年 5 月 19 日,HBG 公司申請宣告涉案歐盟商標無效。歐盟知識產權局撤銷處裁定有爭議商標是惡意注冊,應予無效。隨后,上訴委員會也認為,Athlet 公司為了制造優先權在國內重復申請,屬于濫用申請權阻擋他人的合法注冊。Athlet 公司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訴。 歐盟普通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在先案例(C-104/18),如果商標持有人申請注冊該商標并非出于公平競爭的目的,而是為了損害第三方利益,或為了獲得除商標功能,尤其是標明商品來源功能之外的獨占權,就屬于惡意。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 29 條 (1),如果某人或其繼任者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或《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的締約國提出商標申請,自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同一商標在相同或被包含在內的商品或服務上提出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本案申請人不斷地申請將同一標志注冊為奧地利商標,而所有申請又因未支付相關注冊費而逐步被奧地利專利局駁回,就是在利用六個月的時間,制造優先權。這不是真實合法的商業行為,屬于“權利濫用”。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34.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