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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如何正確理解第35類商標的特點和內涵?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3/21 8:25:21 瀏覽量: 案情簡介 威而德(日照)園林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原告)系第6436450號“威而德DE WILD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權利人,某公司以該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提起“撤三”申請。行政機關以在案證據未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在第35類“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為由,宣告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原告認為其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在指定期間內于訴爭服務上真實、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訴爭商標,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行政機關關于訴爭商標未構成訴爭服務上的使用的認定結論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證據以及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在訴爭服務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 法官釋法 近年來,在第35類服務上涌現出大量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占據所有商品和服務申請類別的前列。造成第35類商標申請量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公眾存在第35類商標“萬能論”的誤區。網絡上有大量的言論認為第35類商標是“萬能商標”,導致很多經營者在對第35類商標的認識存在誤區的情況下盲目申請,不僅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也給自己帶來了商標維護的成本和商標被撤銷或無效的法律風險。 該案中,原告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但其提交的使用證據并未體現第35類服務“為他人”的特點,部分證據甚至體現了原告為自己進行宣傳和推銷的內容,結合原告在其銷售的商品類別上注冊有與訴爭商標完全一致的其他商標的事實,不能認定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訴爭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因此法院最終維持了撤銷訴爭商標的決定。 為使相關市場主體正確理解第35類服務項目的內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12月7日發布了《關于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其中明確,第35類服務主要包括涉及商業或者工業企業的業務管理、運營、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服務,以及廣告、市場營銷和促銷服務。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的服務。本類服務最重要的特點在于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要從事的有關行為。一般類型的商品生產企業,僅以制造或者銷售自己的商品為經營范圍的,無需在第35類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其對自身商品的銷售不視為該類服務。 對于廣告公司、策劃公司、商業管理咨詢服務類公司等確實從事第35類服務項目的市場主體,在申請注冊第35類服務商標后,應做好證據留存工作,以應對商標被提起撤銷申請的風險。 第35類服務商標并非“萬能商標”,市場經營主體應理性認識該類服務項目的特點和內涵,按需申請,并積極保存使用證據,讓第35類注冊商標更好地發揮其功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李卓楠)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18.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