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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申請—注冊商標要強化“用而不炒”導向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2/5 10:56:58 瀏覽量: 申請注冊商標要強化“用而不炒”導向——第546***49號“每幸MEIXING及圖”商標異議案件評析 2019年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新增該條款,旨在堅決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堅決打擊惡意囤積商標的行為,有效規范商標注冊秩序,增強商標申請人的使用義務,使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本文試圖結合審查實踐,闡述對這一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一、基本案情 第546***94號“每幸MEIXING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由張某申請注冊在第29類“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酸奶;肉罐頭;魚(非活);蛋;加工過的堅果;豆腐制品;牛肉;食用燕窩”商品上。 劉某某(下稱異議人)對該商標提起異議,主要理由如下: 1.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第525***20號“每辛”商標、第414***01號“每幸”商標、第336***40號“每幸”商標、第525***50號“每辛”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2.首先,被異議人作為自然人,在短期內不間斷申請注冊了98件商標,且橫跨多個關聯性較弱的類別,其中還包括需要很強專業資質的特殊類別,其行為明顯不符合商業慣例,明顯超出正當經營需要和實際經營能力;其次,被異議人還申請注冊多件與景點名稱、著名電視劇名稱、知名商標相近的商標,存在主觀惡意;再次,被異議人及與其具有特定關系的自然人還將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商標轉讓平臺掛售。綜上,被異議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 異議人提交的主要證據包括: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商標匯總及與他人標識的對比;被異議人在商標轉讓平臺的售賣信息及在時間戳平臺的錄屏視頻;與被異議人存在特定關系的自然人的商標注冊信息及其商標售賣信息等。 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經審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每幸MEIXING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酸奶”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25***20號“每辛”商標、第414***01號“每幸”商標、第336***40號“每幸”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分別為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第35類“通過郵購定單進行的廣告宣傳;廣告”、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務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務的內容對象上有明顯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25***50號“每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腌制水果;油炸土豆片;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酸奶”商品與異議人該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該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和整體外觀上相近,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異議商標所標示的商品來源于異議人或與異議人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導致對商品的誤認誤購。因此,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經查,被異議人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九十余件商標,且被異議人在互聯網上多次發布商標售賣信息,被異議人未對上述行為作出合理解釋。被異議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明顯超出正常經營需要,具有囤積、售賣注冊商標以牟取商業利益的意圖。該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546***49號“每幸MEIXING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二、案件評析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的可能性。 判斷是否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應綜合考慮申請人所在的行業特點、經營范圍、經營資質等基本情況;申請人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的數量、類別跨度和時間跨度等整體情況;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標志的具體構成、商標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申請人在先是否存在商標惡意注冊及侵犯多個主體注冊商標專用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其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商業慣例、明顯超出正當經營需要和實際經營能力,以及明顯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擾亂正常商標注冊秩序的意圖。本案的審理重點,即被異議人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是否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關鍵考量以下因素: (一)被異議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其存續時間長短;注冊資本實繳情況;所在行業領域及經營范圍的具體情況;經營情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被吊銷、注銷、停業、清算等非正常情形。本案中,被異議人為自然人,申請注冊商標時提交的經營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日用百貨、五金銷售等,登記注冊日期為2020年11月17日。 (二)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整體情況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整體情況包括:申請人累計申請商標數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務類別;申請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時間跨度情況;申請人短期內新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的數量及指定商品或者服務類別等。本案中,結合異議人提供的信息,經審理查明,被異議人申請注冊有98件商標,分布在13個類別,其中多個類別,如第3類、第5類、第10類、第41類的經營需要具備不同的資質要求。此外,被異議人上述商標的注冊時間跨度較短,全部商標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提交注冊申請,有時在一個月內提交超過20件商標的注冊申請。 (三)商標的具體構成情況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商標法》第四條應當考慮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或顯著性較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包含行政區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資源;是否包含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電商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廣告語、美術作品、外觀設計等其他商業性標識等。本案中,結合異議人提供的信息,經審理查明,被異議人除申請注冊本案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多件如“滿視明”“齡之屋”“正聚德”“貴人螺GUIRENLOU”“福巴佬FUBAOLAO及圖”等與他人在先注冊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較強顯著性的“滿視明”“燕之屋”“全聚德”“貴人鳥”“鄉巴佬”等商標或商號相近的商標。上述注冊行為屬于對他人在先注冊使用具有較強顯著性或知名度的商業性標識的摹仿行為。 (四)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過程中及取得商標注冊后的行為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商標法》第四條應當包括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過程中及取得商標注冊后,將商標向第三方售賣或轉讓,且未能有效舉證其售賣或轉讓前具有使用意圖或就其不使用行為作出合理解釋的;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過程中及取得商標注冊后,具有出于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積極向他人兜售或公開售賣商標、脅迫他人與其進行商業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訴訟和解費等行為的。本案中,結合異議人提供的信息,經審理查明,被異議人名下的98件商標中,有68件在商標轉讓平臺公開售賣,且被異議人未提出答辯舉證其具有使用意圖。因此,被異議人具有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綜上所述,被異議人存在短期內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的行為。該行為明顯不符合商業慣例、明顯超出正當經營需要和實際經營能力,且具有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已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 三、綜合評述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明確提出,“引導市場主體發揮專利、商標、版權等多種類型知識產權組合效應,培育一批知識產權競爭力強的世界一流企業!薄吨R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描繪了知識產權強國的特征:制度完善、保護嚴格、運行高效、服務便捷、文化自覺、開放共贏。這就要求我們在建設激勵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運行機制時,努力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秩序,使商標的注冊、管理和保護等各流程的運行更加高效。對市場主體來說,只有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共同維護規范的商標注冊秩序,才能順應時代潮流,不斷提高自身的競爭力。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13.html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