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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上課啦!“描述性標志”能否注冊商標?關鍵詞:濟寧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3/12/20 10:08:51 瀏覽量: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注冊商標。 從該條款的文意上理解,此類商標通常稱為“描述性標志”。描述性標志是否缺乏顯著性,要從整體上來判斷,也就是該標志整體上均屬于對商品主要特點的描述;相反,如果該標志除含有描述性的部分外仍有其他顯著性部分,則仍有被核準注冊的可能。 從法條中不難理解,該條款要求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不得“僅直接”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特點進行表示,從而導致了用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性喪失,進而導致相關公眾無法將其識別為商標,該標志因此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注冊。所謂的“僅”也并非該標志附加了其他要素就可以取得顯著性,仍然要看附加部分是否會對整體上的主要識別作用起到實質性的影響。而對于“直接”二字也不可做簡單理解,應包含“暗示性”的表達,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如果并沒有對商品特點做直接描述,而是通過暗示的方式進行表達,使得相關公眾想當然地認為該商品具有某種特性或功能,那么這種標志同樣應當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在商標審查實踐中,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對描述性文字做文字替換,選取不常用的原材料別稱或選擇發音相同字形相近的文字進行替換,或在描述原材料的詞匯中各取一字進行組合臆造,但這種情形的申請仍有被駁回的可能,如“金銀花+黃芩”,取“銀黃”二字作為商標提交注冊申請,仍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所規制的范圍。 那么,落入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制的標志就一定不得作為商標標注冊嗎?答案并非絕對。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币虼,就上述不具備顯著性的標志,經過申請人長期大量的使用,已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該標志作為商標進行識別,能夠起到指示商品來源作用,便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性相當不易,其本質上屬于市場客觀選擇的結果。除使用人自身主觀上將其作為商標進行使用外,客觀上需要進行大量宣傳使用并取得相關公眾的認同,將其認識為指示商品來源的商標,而且市場上不能同時存在多方對該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使用情形,而是要形成唯一、穩定的關系。 因此,在商標的使用和注冊上,權利人應當提前布局并充分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問題,避免商標無法獲準注冊,也防范他人攀附商譽,從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來源:濟寧商標注冊 http://www.meditateguidonline.com/content/?707.html 相關文章 |